言論彙編-經濟貿易
著作與言論
 
 

【積極推動辦理觀光事業】
——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持行政院第一三九三次院會指示

一、關於農村運輸的工具問題,最重要的還是如何設計製造一種適合臺灣地區農村需要的廉價車輛,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配售農民使用,此一先決條件具備之後,淘汰落伍車輛的工作,自然很容易解決,而且不會產生不良的副作用,否則,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。我們要鄉村現代化,就必須先做到運輸工具現代化,希望經濟部、交通部、臺糖公司、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循此原則努力。至於拼裝之四輪以上貨車,影響交通安全,應絕對禁止作為客運車輛,並全面取締生產此類車輛之地下工廠。

二、本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案,有完成立法程序已久,但遲未施行者,極不妥適,請各部會注意,並就主管之法律部分,加以檢查。

三、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,此為法治國家所必須遵守之原則,本院一向堅持法治精神,尊重立法權之行使,故各機關於制頒行政規章,發布行政命令時,務須審慎處理,請各級行政人員切實注意,並將現有以行政命令發布之法規詳加檢查,如發現有牴觸法律之條款,應加改正。

四、交通部觀光局所作觀光事業簡報,極為重要,所提建議事項可由各有關機關加以研究相互配合支援,積極推動辦理:
.觀光旅館現已不敷需要,對於業者新建、增建或擴建之申請案,可由主管機關個案審核,合乎規定者,可予照准。
.觀光旅館之房屋稅負應如何減輕,請財政部研究;觀光旅館之電費可否照商業用電之基本度數價格計算,不予累進計收,請經濟部研究。此兩項問題解決之後,主管機關宜督導各旅館降低客房出租價格。
.風景區之管理應該加強,環境衛生和秩序應徹底予以改善,如小販和攝影人員到處流動,騷擾旅客,甚或強迫遊客照相購物之類的惡劣行為均應取締,飲食攤販亦應做到貨真價實、清潔衛生的要求。觀光局建議根據警察法第六條之規定,設置專業警察管理風景區一節,可由內政部研辦,最好是指派經過訓練之女警擔任,較為適宜。
.國際人士來華觀光,可以促進外人對我國文化之了解,更可加深外人對我國民主自由真相之認識,因此,觀光事業的從業人員──包括一般工商人員──在與外人接觸交往的時候,必須充分發揮敬業精神,真誠處事,和氣待人,注意禮貌,摒斥虛偽詐騙的作風,使國際觀光人士能有賓至如歸的感覺,帶著愉快心情回國,使我國良好聲譽傳揚國際。
.觀光局建議鼓勵民間興建風景區國民旅舍,以便利遊客一節,可予研辦。觀光事業之涵義就是旅遊事業,政府推動觀光事業,不僅用以招徠國際遊客,同時也是重視國民的正當休閒活動,陶冶青年身心健康,所以,旅遊事業應該和社會教育合而為一,風景區一切規定和設施,要能涵泳教育意義,使遊客衣食住行都合乎國民生活規範,希交通部、教育部及本院新聞局等機關協調研辦。
.關於臺南市名勝古蹟之整建工作,希有關機關會同辦理,並商請葉政務委員公超提供意見。
.觀光局建設:風景區規劃完成後,其公共設施經費由中央、省(市)、縣(市)以三對等方式負擔;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風景區之遊樂設施;省(縣)定風景特定區分別由省(縣)設置單位直接管理;開發中部橫貫公路觀光資源;以及設置示範性購物中心各節,均原則可行,分別由主管機關研究辦理。
.觀光事業是綜合性之事業,必須由本院所屬各級機關群策群力,相互配合,尤其需要省市政府認真辦理,才可收到良好效果,希各位首長在觀念上能有此認識,但不必因此項業務涉及機關較多,而另設委員會之類的機構。今後凡有關政策性之事項,可報院研商決定,至於執行工作,交通部觀光局應有聯繫推動之權責。

〈註 釋〉

.據行政院秘書處編「希望大家都知道行政院的工作」第四集。
 

資料來源:經國先生文化經濟協進會